为什么解放军那么受欢迎爱戴?

发布时间:
2010-11-16 2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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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了不准经商之外,军队风气真正的扭转,还得是2013年内蒙古乌海消防殴打新兵那事曝光之后,这事朝鲜日报,华盛顿邮报,美国之音,俄罗斯之声,大公报,全都报道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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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链接是人民网的。


8个老兵上了法庭,判处虐待部属罪,从这之后,部队才真正意义上的严禁打骂新兵,也禁止老兵让新兵洗衣服洗鞋,指导员教导员重新恢复做思想工作的任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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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个是刑事裁定书:

原审被告人王某、杨某甲、潘某某、杨某乙、苟某某不服,提出上诉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,经过阅卷、讯问被告人,决定不开庭审理。现已审理终结。 原审法院认定,2012年6月27日17时许,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巿乌达区消防二中队,2011年12月入伍的新兵谢某某、张甲、张乙、孙某、韩某某、白某某等6人在五班,杨某甲进来说六人在一起骂老兵,遂用武装腰带逐个抽打新兵。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潘某某、李某某、苟某某、杨某等人说:几个新兵说老兵坏话。李某某遂找到王某,责骂王某:你带的什么兵?你带出来的兵在背后骂老兵。王某将新兵谢某某、张甲、张乙、韩某某、白某某叫到餐厅,用墩布把子进行殴打。当日21时许,身为老兵的被告人王某、杨某甲、潘某某、杨某乙、李某某、苟某某、杨某、丁某某等8人又将五名被害人叫到二班的空屋内,命令五名新兵站成一排后,对五人进行侮骂、殴打,其中被告人王某采用扇耳光、拳打脚踢以及用木棒打等手段,被告人杨某甲用采用拳打脚踢、用皮带抽等手段殴打,被告人潘某某采用扇耳光、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,被告人杨某乙用采用拳打脚踢、扇耳光、并抓着被害人的头部撞墙等手段殴打,其他被告人均采用扇耳光、拳打脚踢等手段殴打五名被害人,持续20余分钟后才停止。在殴打过程中,被告人王某把消防中队的照相机(有摄像功能)拿来放到屋内的桌子上,对殴打现场进行拍摄,后又把照相机移到南侧的窗台上,从另一个角度对现场进行拍摄。八被告人殴打新兵的行为造成被打新兵身体受到伤害、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。2013年底,这段殴打新兵的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,引起境内外大量网民的点击,点击量超过1300余万,相继被国内50余家网站转载,网上相关负面炒作贴文、视频等3800余条,境外多家敌对网站纷纷借此事件恶意炒作,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,严重败坏了我军的良好声誉和形象。
另查明,杨某甲、潘某某、杨某均为下士警衔,职务均为班长,王某为上等兵警衔,临时负责通讯班工作,李某某为中士警衔,杨某乙、丁某某、苟某某为上等兵警衔;谢某某、韩某某、白某某、张乙、张甲均为列兵警衔。
本院认为:上诉人王某、杨某甲、潘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杨某身为班长伙同上诉人杨某乙、苟某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某、丁某某在公安武警服役期间,滥用职权,对部属殴打、体罚,情节恶劣,并致五名被害人的生理、心理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创伤,后该视频被上传至互联网,并在网上大量传播,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和严重后果,败坏了公安武装警察部队的声誉,八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虐待部属罪。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“其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,不构成犯罪”;上诉人潘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“原审法院量刑较重”;上诉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“原审法院量刑较重”;上诉人杨某乙及其辩护人所提“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,不构成犯罪”;上诉人苟某某所提“我不具有虐待部属罪的主体要件,且未造成严重后果,不构成犯罪”的上诉理由。经查,所提的上诉理由与本案现有的证据及所查明的事实不符,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原审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所做的判决适当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(一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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